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八达岭长城管理委员会,(以下简称分会)。
第二条 基金会的性质属于公募基金会。
分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:北京地区及国内外关心爱护北京八达岭长城的企业、社会团体及相关人士。
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:通过基金资助推进八达岭长城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。
第四条 分会属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的分支机构,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。
第五条 分会的地址: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特区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分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:为八达岭长城的文物保护筹集资金;开展学术交流;咨询服务;人才培训;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七条 分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和理事若干人,并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第八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责是:从现有理事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;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,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;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,决定分会的重大事项。人事任免及其重大事项向北京文物基金会备案。其法人代表要经市社团办批准。
第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,负责主持分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,具体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条 分会会长、副会长以及理事会人选和办公机构设置报北京文物基金会备案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,每年举行一次例会,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。
第十三条 分会可视实际情况聘请名誉会长、副会长和名誉理事。
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四条 分会为公募基金会,分会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组织募捐的收入;
(二)国内机关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;
(三)海外侨胞、外国人士和团体的自愿捐赠;
(四)其它符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合法收入。
第十五条 分会组织募捐、接受捐赠,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第十六条 分会财产用于长城的修缮工作和保护设施建设,资助八达岭长城研究及资料、书刊的出版发行。
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分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十八条 分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、审计制度。实行独立核算,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第十九条 分会定期向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报告工作及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,并接受人民银行、民政部门和市文物局、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监督。
第五章 章程修改
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|